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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19〕8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06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规定》(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11月1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禤瑞琪项目“三旧”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9〕15号),批准我市完善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1.036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手续。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1.0361公顷,现状为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年签订的征地协议,按37.5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当年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横栏镇新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证明材料,签订征地协议时无青苗、地上附着物;现状建筑物由禤瑞琪自2004年1月投资建设,不属于村集体资产。故不需对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进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38.8538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该土地属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19〕1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先生、黎先生;联系电话:87612298。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征〔2019〕8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三旧”改造: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