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043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0.0430公顷(林地0.043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柯先生;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中 山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坦洲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43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初步拟订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坦洲镇新前进村(详见附图, 图纸编号:D33ZRr20181416,地块编号:33-2018-0029)。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和面积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43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0.0430公顷(林地0.0430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拟建设用途:成片开发区。
四、土地补偿安置情况: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各地类均按162.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五、其它安置方式:
(一)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已将留用地办证到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经济合作社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中府集用(2009)第330457号。
(二)社会保障安置。具体将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