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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4-28 分享: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我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或修订)背景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生态公益林是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通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补偿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加强生态公益林巡护管理,使生态公益林持续发挥生态效益,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态产品。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该《办法》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因应《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市省市两级生态公益林同时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及补偿标准较高的本地实际而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包括十八条,主要内容是:

  (1)关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总则。

  《办法》的总则对政策制定的目标、基本概念解释、补偿资金构成、补偿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相对原《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本次次修订第三条规定明确:“补偿资金按用途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

  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管护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公共管护经费包括市级管护管理经费、镇区管护管理经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

  1.市级管护管理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开展生态公益林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2.镇区管护管理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17%,由镇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辖区的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培育更新和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护人员经费、装备购置和设备购置,管理方式创新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以及对管护成效突出的村给予奖励性补助等。”

  (2)关于部门职责。

  由于《办法》的重点工作为资金审核及拨付,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中山办发[2018]16号)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退出各部门的资金使用分配和项目审批事务,因此对市镇财政部门职责进行调整,镇区资金审核、发放的主体调整到镇区林业部门。第九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1、落实为区域纵横平衡模式应负担的生态补偿资金并及时上缴市财;

  2、根据镇区林业部门提供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明细及拨款申请,在该镇区资金拨付的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资金拨付。”

  (3)关于资金管理。

  对资金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未进行修订,只对补偿对象为市直单位的申报作补充。同时对资金拨付主体进行调整,对损失性补偿资金根据对象不同进行区分,根据中山市实际情况,对人均补偿不足1亩/人的,由于中山市补偿额较高,根据实际调整为1元/人,其损失性补偿可由可经表决后统筹使用,避免个别镇区人多山地少,人均年补偿不足1元,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情形。第十四条 “其中,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不足1元/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统筹使用。”

  (4)关于资金筹集。

  因资金有专门部门负责全市生态统筹补偿,现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为避免重复,《办法》着重于资金管理,本次修订删去了资金筹集的内容。

  (三)本《办法》重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因应《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市省市两级生态公益林同时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及补偿标准较高的本地实际进行修订。

  三、其他重点内容

  由于市委、市政府2018年下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中山办发[2018]16号)进一步明晰预算管理权责,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退出各部门的资金使用分配和项目审批事务,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市镇财政部门职责仍沿用原《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表述,针对此项专门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最终修订为本送审稿。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