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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变更业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2 分享:


火炬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各分局:

  为优化审批服务,统一执行标准,对应广东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设的“新设”、“变更”两个类别,现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后需调整许可内容的,明确划分如下:

  一、“新设”业务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新设”办理:

  (一)调整内容需要核发新证

  原证载内容发生变化,如“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或“建设规模”等字段内容发生变化,无论附件(批复书或附图)是否调整,均按“新设”办理,核发新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

  “失效”即《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其中“开工”的认定标准为:

  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53号),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规划要求发生重大变化,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

  2.沿路、沿河、临山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项目,当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风貌管控有新标准、新政策导致城市重大公共利益要求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业务

  不属于上述“新设”情形的,按“变更”办理,不换发新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