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工业用地条件论证》要求用地规划条件变更为:
一、地块容积率变更为2.0-3.5,建筑密度变更为35%-60%,绿地率变更为10%-15%,建筑高度为生产性建筑高度≤50米,特殊工艺除外;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米。
二、其他要求: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15%;
(2)非临道路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确定;
(3)项目规划及未尽事宜应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和相关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4)该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要求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前,项目周边已按规划建成配套污水管网并与建设项目内部污水管网接驳完毕;
(5)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用地南侧;
(6)地块建设开发应符合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定;
(7)该项目须按《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8)地块内含防护绿地509.04平方米;
(9)根据《中山市通用机场净空管理专项规划》(中府【2018】803号),该地块内的建筑高度按建、构筑物及通信、避雷针等附属设施最高点高度不超过绝对标高47米(国家85高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