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明:
你非法占地一案,本单位依法向你作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山自然资罚告〔2025〕601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单位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山自然资罚告〔2025〕601号)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