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下称《通告》),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推进,我市加大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林相质量提升、绿美中山建设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效果显著。但森林资源增长的同时,地表枯草积层也越发丰厚,据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结果显示,我市小班单位面积总可燃物载量在22.24-187.40吨/公顷之间,大部分超过国际上公认的每公顷30吨的临界值,秋冬季森林火险指数高,极易诱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极易酿成重大火灾,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后果。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流动人口增长等问题,我市每年秋冬特别森林防火期将长期出现高温、干燥、高火险天气,加上林区内人员活动极为频繁,流量大,进入林区群众和进山游玩人员的对森林防火意识不高,在林区内烧食、乱丢烟头,森林防火管理压力不断增大。同时,群众烧田埂、焚烧杂积肥、烧垃圾、上坟烧纸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划定我市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我市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我市森林特别防护期。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在我市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违规用火的行为和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审批部门。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在中府通〔2018〕7号文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现阶段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作了调整,《通告》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公布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公布规定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公布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可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公布森林火警电话、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森林防火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为做好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特别防护期。由于中山市民俗祭祀时间跨度长(从清明节到延续五一假期),加上五一法定假日进山入林人数激增,森林防灭火压力大。因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将森林特别防护期的时间,从中府通〔2018〕7号文的“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调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
(三)森林高火险期。根据我市实际,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较易发生森林火灾,所以规定了森林高火险期。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火灾多为人为发生,有必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权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命令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按规定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我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林区要道、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
(六)公布我市森林火警电话。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布我市森林火警电话,便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
(七)公告《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通告》是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因此市政府决定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通告》突出属地和明确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的规定,《通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突出了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
三、其他重点内容
无。
相关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