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现对新型产业用地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统一分割单元最小面积为300平方米
产业用房按幢为产权单元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或间为产权单元时,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每层可设置多个产权单元,每层或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二、在报建及验收环节,取消关于明确自持及可转让产权位置的要求
在报建及验收环节,取消关于须明确自持及可转让部分产权位置的要求,项目在规划报建环节明确所有基本产权单元即可。
三、关于工转M0项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物业,增加按市场评估价折现抵缴的方式
工转M0项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产业用房,除实物移交方式外,增加按市场评估价折现抵缴方式,折现价格由项目属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确定。
四、扩大转让对象,适当放宽转让要求
扩大受让方范围:新型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受让方从“中山市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扩展至“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适当放宽转让要求:在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销售、且销售比例不超过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可将配套服务设施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用房销售,且两类用房销售总量最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9%。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所有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