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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知多D(第8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5 分享:


  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8期内容: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优化改翻建管理。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省条例》规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应遵循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

  为老房子改建翻建提供出路,《省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现行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

  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现行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治提升。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