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浏览推荐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知多D(第7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28 分享:


  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7期内容:完善挂牌建档工作,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省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标识牌设置的要求,规定定期组织巡查维护,对保护标志牌破损、遮挡、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整改。推动数字化技术在保护工作中的应用,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相关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建立保护对象档案,并动态维护更新。

  为确保有价值的老房子、老街区不被误拆毁,《省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前,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对象批准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维护,对保护标志牌破损、遮挡、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相关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建立保护对象档案,并动态维护更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

  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