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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知多D(第6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20 分享:


  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6期内容: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为进一步压实保护责任,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以及非国有历史建筑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时,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规划的落实以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城市、县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责任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所有权不明确,有管理人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保护责任人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规划的落实以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发现有关隐患或者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