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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知多D(第5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01 分享:


  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5期内容: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保护规划修改的情形,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包括组织编制、公示和专家评审、审批公布和备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对部分保护对象已经进行了规定,《省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对于新增的历史地段,参考最新出台《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他省市以及广州中山等城市的探索,明确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为提高规划编制效率,尽快用于保护和管理,在《国家条例》规定基础上,《省条例》进一步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设立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时间。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省条例》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细化提出了五点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情形,为地方修改保护规划明确了方向。

  由于各类保护规划涉及不同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省条例》提出保护规划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五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等执行。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保护规划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报送保护规划审批文件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八条 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因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并按照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护规划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