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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知多D(第3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15 分享:


  编者按:《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做好《省条例》宣传工作,择重点条款向大家介绍。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第3期内容:明确保护对象的申报标准,突出广东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省对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划定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有相关规定,《省条例》明确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申报、划定、确定条件,规定了申请、审查、批准的主体,为规范保护对象的申报与批准确定了法规基础。将岭南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侨乡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纳入可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特色,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历史文化价值评价体系。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条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划定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相对集中;

  (三)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展现中华悠久历史文明、近现代历史进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之一,或者具有典型岭南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侨乡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之一;

  (五)具有不少于两片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一片历史文化街区和不少于一处历史地段,或者不少于三处历史地段。

  第九条 具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镇、村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尚未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旧广场、旧厂区、旧车站、旧校园、古驿道、历史景观等地区,能够真实体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具备一定规模物质载体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为历史地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或者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和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或者建筑样式、建筑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或者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优秀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或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第十二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划定历史地段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确定历史建筑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