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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按幢按层分割登记的操作指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10-19 分享: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工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山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以下简称“工业物业”),可按本指引申请分割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转移登记。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物业,可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一并按本指引办理分割登记。

  本指引所称的“幢”,是指物理空间相对独立、权属界线封闭的整栋建筑物;“层”,是指按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含假层、夹层、阁楼等)‌。

  二、分割要求

  (一)工业物业分割前后土地权利主体、土地用途、房屋用途保持不变;房屋不存在违法加建、改建、扩建情形;分割前后房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一致。

  (二)不得分割宗地。工业物业按幢或按层分割,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各不动产单元权利人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予以记录。

  (三)分割应当以幢、层等固定实体界限划分成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建筑专有部分不得采取虚拟划线、非实体墙等方式分割。

  (四)按层分割的,每个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单层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可将相邻多个自然层合并为一个不动产单元;不得在一个自然层内再分割。分割后的工业物业产权可依法进行融资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工业物业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配电、门卫等配套用房及共用设施,不得独立分割、单独抵押或转让。确需登记的,应随相邻工业物业按幢或按层合并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办理分割和抵押登记。

  (六)分割后的工业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原则上应整体转让,符合工业用地不动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按工业物业分割登记,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不得单独转移”。涉及强制执行的,按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政策法律依据和出让合同约定的,依法依约定办理分割转让。

  三、申请材料

  权利人申请办理工业物业分割登记的,应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材料;

  (四)承诺书(详见附件);

  (五)房产测量成果报告。按层分割的,报告及房产测量图应当按照测量规范明确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四、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9日止。

  本指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按幢分割登记申请,按原规定办理。属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项目、高标准厂房项目或其他经批准可对新建工业物业分割销售的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