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二手商品房交易登记发证全程网办业务涉及原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旧证书处理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通过二手商品房交易登记发证全程网办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的,可选择对旧证书实行公告作废处理,无需交回。
业务办结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在登记簿中记载相关登记事项,并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对旧证书予以公告作废。经公告作废的旧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具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效力。
如申请人不选择公告作废处理,则需前往线下发证窗口交回旧证书,方可领取新证书。
二、相关责任说明
申请人选择公告作废方式办理业务的,旧证书被公告作废后,申请人应自行销毁,不得继续作为权属证明使用。因未销毁旧证书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引发其他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三、交易安全提示
社会公众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融资等活动中,为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因使用已作废证书产生风险,应通过官方渠道查验纸质证书现势性和有效性,具体方式如下:
1、中山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
2、不动产权证书二维码核验;
3、线下窗口查询服务。
对纸质证书效力存疑的,应及时验证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免被已作废证书误导。旧证书经依法公告作废后,不再具有证明效力,不得用于办理交易、抵押、贷款等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