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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降价纠纷挽回7070元!民众街道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16 分享: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餐饮、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应用,但部分商家设置“霸王条款”、随意变更服务内容、设置退款障碍等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管局民众分局发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剖析预付降价纠纷案例,帮助消费者保持警惕、理性决策,同时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简介

  预付全款后遭遇降价,“退差价”反被“补差价”。消费者Z女士反映,在民众街道某口腔诊所进行口腔护理消费时,按商家建议预先支付全部费用8596元,用于口腔护理项目,包括两颗种植牙7996元(3998元/颗)、补牙8颗600元。

  支付完成后,商家催促其尽快核销。但随后,Z女士发现该诊所种植牙价格已下调至3498元/颗,遂向商家咨询降价补差价事宜。不料商家竟提出“退差价的话要重新按照正常补牙的价格支付费用(补牙约300元/颗)”的要求。Z女士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消费通常为先享受服务再支付费用,该诊所不仅要求预付全款,还在降价后设置障碍拒绝退还差价,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奈之下,Z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种植牙的1000元差价。

调解过程及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民众分局接到投诉后,启动调解程序,联系该口腔诊所,核实Z女士反映的预付降价纠纷情况,并向商家释明,其在降价后要求消费者“重新按正常价格计费”的做法,实质上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外,商家在收取预付款时未明确告知价格调整及退款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还Z女士7070元(全部未消费项目款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预付费用后与口腔诊所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商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诊所在收取预付款时未明确告知价格调整及退款规则,导致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诊所通过“预付全款”“催促核销”等方式,人为制造交易紧迫感,限制消费者自主判断和选择的空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商家在降价后设置“重新按正常价格计费”的障碍,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各商家应当以此为戒,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明确价格调整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口碑。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口腔医疗、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餐饮等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谨慎预付大额款项,在决定办理预付卡前,务必对商家进行考察。优先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良好、证照齐全的实体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注册资本、经营状态及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2.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拒绝商家以“口头承诺”“会员守则”替代正规协议。合同中需明确服务项目及内容、有效期、价格调整机制及退款条件。对于合同中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因不可抗力不承担退款责任”等,可要求商家修改或备注补充说明。

  3.保留消费凭证,包括付款记录、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支付预付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或向个人账户转账,确保资金流向与商家主体一致,付款后需索要加盖商家公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4.理性对待促销,警惕“限时优惠”“预付锁定价格”等营销话术,对街头推销、临时促销的“上门办卡”“低价体验卡”更要保持警惕。遭遇侵权及时维权,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