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中山市消委会正式发布2025年十大典型消费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美容美发、老年养生、债务重组、净水器、打印机、影视海选等多个领域。通过剖析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帮助消费者在复杂多变的消费环境中保持警惕、理性决策,熟练掌握维权方法,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商家强化法治观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期待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构建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
案例五
净水器质量缺陷引纠纷 法定退货义务不可违
案情简介:
白女士在某旗舰店购买净水器,期间发现水中有杂质,影响到了基本使用。向客服反馈口感有问题,白女士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相应运输及包装费,商家派售后过来查看,售后向商家反馈更换新滤芯,商家不同意。白女士要求退货退款,故此作出投诉。
调解过程与结果: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联系白女士了解具体情况,收集净水器购买凭证、水中杂质的照片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并要求商家提供该批次净水器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售后保障政策。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现场核实净水器出水情况,确认其出水存在明显杂质,核心过滤功能不达标。商家辩称“更换滤芯即可解决问题,无需退货”,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净水器作为民生用品,出水达标是核心使用性能,更换滤芯无法解决根本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并拒绝承担运输费的做法违法。经过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为白女士办理全额退货退款;由商家承担净水器退回的运输费及包装费,安排物流上门取件;商家于收到退回净水器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足额支付至白女士账户。最终,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完毕,白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净水器出水存在杂质影响基本使用,商家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履行退货退款义务。该条款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规定退货,且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商家售后提出更换滤芯的方案,但白女士已明确质疑产品整体使用性能,且滤芯更换无法解决水质杂质问题,商家拒绝退货的做法属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净水器作为直接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出水存在杂质已属于核心功能不达标,商家不能以“仅需更换滤芯”为由规避退货责任。此外,白女士主张商家承担运输及包装费的诉求于法有据,法定退货场景下的相关物流成本需由经营者承担。此案例明确了净水类民生商品的质量保障标准,经营者需对产品核心功能负责,满足消费者基本使用需求。
案例六
低价祛斑是噱头 虚假宣传要担责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抖音平台刷到298元就能祛斑的广告,所以到某某美容院现场了解,陈女士表示商家没有明确的价目表,都是口头报价,合理怀疑乱收费。没有给陈女士开发票也没有签合同,做完祛斑项目陈女士发现效果差,斑点还是很明显,与宣传不符,要求全额退款,故此作出投诉。
调解过程与结果:
消委会受理后,首先对陈女士提供的抖音广告截图、付款记录、祛斑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证据进行固定,随后依法向涉事美容院调取相关经营资料。经查,该美容院确无明确公示的价目表,未与陈女士签订服务合同,也未开具发票,且其宣传的“298元祛斑”效果与实际严重不符。初期美容院以“服务已完成,效果因人而异”为由拒绝退款,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释法明理,阐明其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美容院最终认可自身责任,与陈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院全额退还陈女士祛斑项目费用298元,退款于调解当日足额支付,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商家无明确价目表、仅口头报价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服务的真实价格和详细内容。其次,美容院宣传“298元祛斑”却未达到承诺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与宣传内容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误导。此外,未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得服务内容、效果标准等关键事项缺乏书面依据,进一步加剧了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主张三倍赔偿。此案例警示美容行业需规范经营流程,明码标价并留存服务凭证,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