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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发布】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美容美发、养生保健篇)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10 分享: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中山市消委会正式发布2025年十大典型消费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美容美发、老年养生、债务重组、净水器、打印机、影视海选等多个领域。通过剖析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帮助消费者在复杂多变的消费环境中保持警惕、理性决策,熟练掌握维权方法,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商家强化法治观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期待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构建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

  案例一

  谨防美丽陷阱:消费者被诱导充值50000元

  案情简介

  消费者林女士反映,她在X美容院进行日常护理时,遭遇了商家的诱导消费套路。护理过程中,美容院多名工作人员轮番上阵,通过多种手段对其进行心理施压。如“唱双簧做托”制造紧迫感,一边夸大林女士皮肤问题的严重性;另一边假意“让利”,表示“仅限当天有优惠名额,错过就再也没有这个价格”,营造出“紧迫感”。当林女士表现出犹豫时,工作人员转而“卖惨”,哭诉自己“本月业绩不达标就会被辞退”“家里有困难需要这份收入”,利用林女士“耳根子软、不忍心拒绝”的性格特点施加情感压力。

  在这种氛围下,林女士表示自己“大脑一片空白,没有时间思考清楚”,最终糊里糊涂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先后在该美容院充值了共计5万元。事后冷静下来,林女士意识到自己被诱导消费,于是向X美容院提出退款申请,却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林女士向中山市消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能要回未使用的预付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中山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启动调解程序,联系X美容院,核实林女士反映的诱导消费行为及预付款使用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焦点,约谈美容院负责人。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其销售方式诱导消费者充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强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商家不得无故拒绝。经过市消委会的耐心调解,X美容院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意退还林女士未使用的预付款10000元。林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市消委会的帮助表达了衷心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预付费用后,与美容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未使用的预付款对应“未履行的服务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该美容院工作人员“夸大林女士皮肤问题的严重性”,通过虚假夸大的表述扭曲服务与消费者需求的真实关联,导致林女士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完全剥夺了其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美容院通过“唱双簧制造紧迫感”“情感绑架卖惨”等手段,人为营造高压氛围,本质上是通过心理控制剥夺其自主判断和选择的空间,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不仅让消费者蒙受财产损失,更对消费市场的诚信体系、行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为其他商家敲响警钟: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与商业伦理,以真实服务、透明消费赢得消费者信任,才能实现长期经营。

  案例二

  养生保健馆虚假诊疗欺诈老年消费者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某养生保健馆以“100元2次泡脚按摩”的低价活动吸引顾客。73岁的陈女士于4月9日到店体验该服务,期间店内“老师”“主任”等人使用不知名仪器为其“检测身体”,虚构检测结果称陈女士患有医院无法检出的“严重疾病”,还以“不治疗只剩两三年寿命,治疗可保十多年”等话术制造恐慌。随后,商家以“肺部吸血”“针灸针刺抽血”“拔血罐”等方式为陈女士开展所谓“治疗”,累计收取费用达35万余元。陈女士不仅耗尽全部积蓄,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损害。其子女发现陈女士的异常情况后,向该养生保健馆提出退款要求,遭商家拒绝,遂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中山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该养生保健馆开展实地调查,了解陈女士的诊疗信息。同时,消委会多次约谈商家负责人,就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与质询。经过中山市消委会耐心调解、政策解读,9月15日,商家退还陈女士未消费款项26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养生保健馆的行为已构成典型民事欺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原则与条款,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欺诈构成要件看,保健馆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通过“低价体验”设局,虚构检测结果、编造疾病风险制造恐慌,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陈女士因欺诈陷入错误认知,支付35万余元“治疗费”,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保健馆的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民法原则。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隐瞒自身无诊疗资质、服务无医疗效果的核心事实;违反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求实施欺诈,损害社会公共道德秩序。从法律后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应返还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损失。保健馆退还26万未消费款项,本质是返还因欺诈取得的财产。此外,老年群体在涉及大额消费(尤其是健康相关消费)时,建议先与子女、家人沟通,切勿在商家的恐吓、哄骗下独自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