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中山市消委会正式发布2025年十大典型消费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美容美发、老年养生、债务重组、净水器、打印机、影视海选等多个领域。通过剖析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帮助消费者在复杂多变的消费环境中保持警惕、理性决策,熟练掌握维权方法,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商家强化法治观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期待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构建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
案例三
债务重组公司不得虚假承诺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先生因个人债务逾期面临催收压力,遂咨询某法务咨询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该公司业务员为促成合作,明确承诺可通过专业运作帮刘先生实现债务利息减免,最终仅需偿还本金,但需支付总计6024元服务费,且需先交2000元定金锁定服务。刘先生轻信承诺并缴纳定金,后续察觉该承诺过于理想化,怀疑自身遭遇欺诈,遂要求退款,遭法务公司拒绝后,向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权。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中山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一方面详细核实刘先生提供的沟通记录、定金缴纳凭证及退款协商过程等关键信息;另一方面约谈该法务咨询公司负责人,就虚假承诺问题展开求证。经查实,该法务公司并无运作债务利息减免的实际能力,其核心服务仅为协助消费者梳理债务、统筹还款计划,业务员作出的减免利息承诺系其为获取业绩提成擅自作出的虚假允诺,未获公司授权且超出服务范围。
基于调查结果,中山市消委会明确指出法务公司的违法违规之处。该公司认可自身存在员工管理疏漏问题,同意全额退还刘先生已缴纳的2000元定金。同时,中山市消委会对该公司提出三项整改要求:一是加强员工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培训,明确服务边界及宣传口径;二是严禁员工以超出服务能力的虚假承诺诱导消费,杜绝违规营销话术;三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全程管控员工服务行为。该法务公司当场承诺将严格落实整改。
案例点评:
该案例中法务公司业务员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业务员在明知公司无利息减免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运作减免利息、仅还本金”的服务效果,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直接误导刘先生作出消费决策,侵害了其知情权。尽管公司负责人称虚假承诺系业务员个人行为,但业务员的宣传行为发生在职务范围内,目的是为公司招揽业务,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次公司全额退款的处理,本质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承担。此类债务处理服务暗藏法律风险,消费者需谨慎甄别。实践中,部分法务机构以“停息挂账”“利息全免”等绝对化承诺招揽客户,实则仅提供基础的债务梳理服务,消费者切勿轻信“捷径式”服务承诺。
案例四
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2023年,消费者黄小姐在中山市某美容院办理了预付式储值卡并充值款项。2025年3月,该美容院因店铺搬迁调整,迁离了原经营地址。变更经营地点后,黄小姐卡内剩余的2937元款项未能得到退还。经多次与美容院自行协商退款未果,黄小姐遂向中山市消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中山市消委会介入调解后,美容院经营者首先提出了一项替代方案:将黄小姐剩余的美容服务转移至原址附近的一家合作商户继续提供。但黄小姐表示,新的服务地点对其而言不够便利,难以接受此方案。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双方进行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确有不便时,消费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随后,经营者提出曾向黄小姐赠送过一次价值800元的眼部护理服务,希望以此抵扣部分退款。黄小姐则认为该服务价格过高,对此折价方式有异议。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次赠送的眼部护理服务作价500元。经营者将抵扣后的剩余金额2437元现金,于协议达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了黄小姐。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纠纷,核心法律要点有二:一是经营者搬迁致服务不便,消费者享有法定解除权:预付式消费的核心特征是“先付费、后履约”,消费者选择特定经营者及服务地点,往往是基于地理位置便利性、服务稳定性等核心需求,服务地点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关键履行要素。根据《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本案中,美容院搬迁后,黄小姐明确表示新地点不便接受服务,其合同目的(就近享受美容服务)已无法实现,因此依法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权利。二是赠送服务的抵扣规则:需兼顾公平与合理原则。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的是“赠送服务能否抵扣退款及如何作价”。从民法原理来看,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赠送服务,若未明确约定“一旦接受赠送则视为放弃退款权利”或“退款时需按原价抵扣”,则不能单方强制抵扣剩余预付款。一方面,赠送服务的核心目的是吸引消费、促成预付卡办理,属于经营者的营销成本,不能等同于消费者实际付费购买的服务;另一方面,即便双方同意抵扣,抵扣价格也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主张的800元定价系其单方标注,黄小姐对此提出异议后,应结合该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实际成本及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实际价值综合认定。最终调解中确定的500元抵扣价,正是消委会基于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的平衡,既尊重了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事实,也避免了消费者因单方高价标注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