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加强监管与执法,开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执法“小切口”推动解决“大民生”问题,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中山市古镇镇查处某照明电器厂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冒用认证标志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在其于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产品,并在该产品网页文字宣传中虚假表明产品通过认证。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灯具113338个,经营货值623200.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23日,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11600.08元的行政处罚。
2.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虫草菌精粉”产品配料标示为“蛹虫草菌粉”,没有“冬虫夏草”及其配料,但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板、海报、视频、现场讲解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冬虫夏草并推销“虫草菌精粉”等产品。通过混淆产品宣传推销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虫草菌精粉”成分为冬虫夏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餐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日,根据检测线索,执法人员对坦洲镇某餐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加工区鱼池内养有“巴鱼”,店铺内菜牌有“姜汁巴鱼”“红烧巴鱼”“椒盐巴鱼”“白汁巴鱼”等菜品。经农业农村部门鉴别,涉案“巴鱼”是暗纹东方鲀,是河鲀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3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活体“巴鱼”9.2斤、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9月起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中山市港口镇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对购进的1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鞍座加长的违法改装并在店内销售,货值合计16730元,截至被查获时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3台、罚款33460元的行政处罚。
6.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未经检验、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自2024年5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在中山市大涌镇某工业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碎布加工经营活动,并使用一台未经检验、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产品编号:FDZN25-25469)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消火栓箱”产品所检的“材料 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的国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产品180个,货值共计11340元,违法所得18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27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消防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及罚款28350元的行政处罚。
8.中山市中山港街道查处某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从事健身服务经营活动,在与消费者签订的《私人教练协议》中使用“私教课程一经售出……不能以任何理由退款”等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2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9.中山市民众街道查处某餐饮店经营国家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经营国家禁止食用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水律蛇(滑鼠蛇)”,获违法所得118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8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87元、罚款17805元的行政处罚。
10.中山市横栏镇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分别加工近似2个某注册商标的服装,现场查获涉案服装28件,产品货值14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2月1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侵权服装28件、罚款14280元的行政处罚。
11.中山市东凤镇查处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案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所检“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燃气灶30台,除抽样2台外,剩余28台已全部售出,货值共计4650元,获违法所得12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9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695元的行政处罚。
12.中山市民众街道查处某三文鱼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1台某品牌电子计价秤上的强制检定合格证已过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更新后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销售假药案
2025年8月2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经网络抽检,发现涉案药品“百灵风骨丸”中添加了“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冒充纯中药,为假药。2025年10月1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捣毁了窝藏在出租房内的一处销售假药窝点,依法当场查扣“百灵风骨丸”成品、半成品、蜡封球壳、说明书等一批。经查明,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药品453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0月1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中山市沙溪镇查处某口腔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且未建立并执行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执法人员查获,依法扣押已过期的“金刚砂车针平头锥型”等7个品种共计16盒/包/瓶医疗器械,货值共计252.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8月13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生产某品牌指甲油过程中存在无留样样品、无生产记录、未执行放行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况,生产、销售的指甲油标签标示的产品名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获违法所得4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1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