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的3宗专利纠纷新型案件在立案10天内成功调解。
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奖励和报酬引发纠纷,请求人(系被请求人前员工)与被请求人(原单位)就已授权专利的奖金及成果转化报酬存在分歧,双方自行解决未果,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趋势。中心收悉请求后,随即联系被请求人,在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依法立案,中心调解团队系统梳理案情脉络,科学制定调解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经多轮沟通,调解员全面掌握纠纷背景、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确保调解意见于法有据、有的放矢,为依法、高效、规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在现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聚焦争议核心,采取“抓大放小、结果导向”的调解方式,耐心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引导双方逐步缩小分歧。经数小时现场调解,调解员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奖励和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实现立案10天内化解专利纠纷。
案件的成功调解,既有效保障了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彰显对知识价值和人才创造的尊重和保护,也推动企业进一步重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建设与优化,助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营造和谐可持续的创新生态环境。
以此为契机,中心将总结提炼调解经验,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为创新主体处理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灭火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模式,为中山创新生态加入激发活力的“催化剂”。
【知识产权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相关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执行。为避免相关专利纠纷,员工可以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固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及其作出重要贡献的证据;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达到法定的合理原则要求,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