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锅炉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锅炉更新改造和技术创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明确列为淘汰类的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督促指导其依法落实锅炉淘汰工作并更新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锅炉。截至目前,全市29台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已报废6台、已停用8台、已注销12台、已完成改造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台。
为强化日常监管,重点防范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锅炉重新使用,防止死灰复燃,今年8月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上述29台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其严格落实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方面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杜绝违法使用淘汰类锅炉。检查期间,共出动检查人员54人次,检查使用单位27家、设备37台(其中锅炉29台),下达指令书2份,查处案件线索2宗。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监督检查锅炉节能环保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持续打击违法使用淘汰类锅炉的行为。同时,结合锅炉节能工作要求,督促全市锅炉使用单位及时完成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持续推动提升全市锅炉运行管理水平,助力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工作链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类 限制类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供电煤耗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湿冷发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空冷发电机组(不含燃用无烟煤、褐煤等特殊煤型的机组)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3.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机组(采用特殊炉型的机组除外)和燃煤锅炉
十一、机械
57.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58.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电力
1.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先立后改,根据发布的年度淘汰计 划有序淘汰)
二、落后产品
(七)机械
50.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64.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66.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70.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