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严禁凉茶添加西药!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凉茶行业发出告诫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2 分享:

@中山市凉茶经营者

  凉茶是传统中草药植物性饮料的通称,主要以中草药为原料熬制而成,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凉茶属于食品范畴,凉茶经营主体归类为“饮品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凉茶中违法添加西药或禁用中药材属严重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凉茶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特告诫如下。

  一、持证依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各凉茶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项目应包含自制饮品项目。

  二、严禁非法添加

  严格落实凉茶配方管理,严禁在凉茶加工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西药、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其他违禁成分,如: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麻黄碱、阿司匹林、布洛芬、马来酸氯苯那敏、美洛昔康、双氯芬酸钠、罂粟碱、可待因等。不得滥用中药材,凉茶只能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规定物质。

  一经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杜绝虚假宣传

  各凉茶经营者必须如实宣传产品,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凉茶的功效。不得使用暗示或明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名称,如:“减肥茶”“消炎茶”“特效感冒茶”等,避免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本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接受社会监督

  各凉茶经营者应自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市、镇(街道)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凉茶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人人有责,诚信守法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希望各凉茶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中山凉茶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