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宾馆酒店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宾馆为“节约成本”而购买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自行分装入小瓶中提供给顾客使用,且分装后的小瓶没有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标签信息。经调查,该宾馆当事人擅自分装洗浴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且分装后的洗浴用品无任何产品信息,消费者无法追溯来源,消费安全得不到保障。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扣押相关违规产品和工具,并要求涉事宾馆限期整改。
法规知识科普: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入住酒店宾馆时,要仔细检查洗浴用品包装是否标注完整的产品信息,若发现“三无”产品或标签模糊的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维权。同时,也告诫各位商家:一是务必严格把控采购渠道,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妥善留存产品检验报告;二是规范经营,提供原包装产品或者合规分装品;三是若选择分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各类信息。
消费者理性选择,经营者规范操作,才能更好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营造放心美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