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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一起重温民法典重要知识点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31 分享:

  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宣传主题是“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民法典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一起进行重温学习吧!

  一、总则编的重要知识点

  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继承权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也有可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个人信息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见义勇为可补偿,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

  新设添附制度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新增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新增居住权用益物权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三、合同编的重要知识点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百一十二条)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

  处理霸座者有法可依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完善格式条款,拒绝霸王条款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格式条款制度。

  新增物业服务合同解决物业纠纷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四、人格权编的重要知识点

  器官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

  (第一千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媒体“标题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知识点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完善收养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离婚申请可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久调不判”能解决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六、继承编的重要知识点

  扩大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以“合法的财产”概括,扩大了遗产的范围,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地位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七、侵权责任编的重要知识点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