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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如何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请注意!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6 分享: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建立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那么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呢?市市场监管局今天专门给大家作详细解答。

  一、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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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达标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抽检报告、快速检测报告、市场开办方及场内销售者自行送检或自行检验的法定检测、快速检测报告。

  (三)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

  (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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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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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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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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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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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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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相关票证留存,是法律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用农产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