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3.15系列报道】火炬开发区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5 分享: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坚持公正严格执法,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为帮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意识,警示提醒各行各业经营者,现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健身俱乐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健身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其与顾客签订的《会籍申请表》中有“会员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一经售出,乙方无权退换”“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中甲方的会员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不予退还剩余费用”等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美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美容医院在其微信视频号、微信小程序以及天猫平台上的网店发布的宣传视频、页面涉嫌违法,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视频号、微信小程序以及天猫平台上的网店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发布涉及诊疗方法和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百货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三只松鼠肉脯夹心海苔卷”等40种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3434.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0种预包装食品;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通讯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保护壳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通讯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苹果”手机保护壳,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微信图片_20230315103213.png”专用权的手机保护壳,违法经营额33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保护壳26个;2、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电子制品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在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电子制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光子脱毛仪”为不合格产品,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的标准要求的“光子脱毛仪”,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不合格的“光子脱毛仪”25台;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发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房地产公司宣传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具备“智能电梯呼叫系统……会自动锁定电梯到达业主所在楼层,无需亲自按楼层号”“声光警号”“室内摄像头”“红外探测器”“一键断燃气”的设施,但实际上在该小区内未配置以上服务设施,上述宣传行为涉嫌违法,该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视频和宣传展板方式对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设施作广告宣传,但没有清楚明白地说明实现的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的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尺寸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辆;2、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将持续瞄准关系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高质量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