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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变身“防疫哨点”,这些方面须做好!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分享:

  当前全球新冠病毒持续蔓延,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周边城市也出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为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监管哥提醒零售药店落实好“一个制度、四项措施”,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确保零售药店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一个制度

  即为“销售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

  ★应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须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下称《目录》);

  ★销售(含网络销售)《目录》药品的,应重点核对并实名登记购药者与使用者的身份证、电话号码及住址等信息;代购药品的须同时提供购药者与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零售药店应完整填写纸质《信息登记表》、登记体温等信息并登陆智慧药监系统填报,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四项措施

  一要日常清洁及消毒应落实空调等设施的日常清洁与消毒,保持经营区域等环境整洁,每日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并记录。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目录》;

  二要进门测温扫码。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张贴“粤康码”,落实进入人员扫码打卡,对不配合测温扫码的人员应礼貌劝阻其进入。礼貌劝阻体温异常或健康码异常顾客进入,指引体温异常的顾客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三要做好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零售药店要做好全体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及时了解健康状况。有异常情况要前往医院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要做好人员防护。在公众进入经营场所时零售药店要引导其正确佩戴口罩;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加强手部卫生管理,注重咳嗽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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