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香婷制衣有限公司等1495家公司(详见《吊销公司名单列表》):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取证照片,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投递专用信函的投递情况,证明了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已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你单位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书》,证明你单位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的情况。
三、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核查中山市板芙镇白溪工贸公司等4818家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及税务部门的核查反馈情况,证明了你单位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你单位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保费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吊销中山市香婷制衣有限公司等1495家公司(详见《吊销公司名单列表》)的营业执照。
因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你单位,现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公告六十日内,你单位可行使陈述、申辩权,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企业监督管理科 电话:8789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