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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23 分享:

  为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次执法决定中感到公平正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服务型执法”“规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对《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中市监〔2019〕222 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将于 2021 年1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9 年底,为支持经济主体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审定,我局印发了本市首份《免罚清单》,该清单在包容审慎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抗疫时期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温度”的柔性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免罚清单》实施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依据的修订,执法实践的深入,我局立足于以下方面,决定对《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形成了《不予处罚清单》,推动形成以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为重要手段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机制,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于法有据,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律框架内进行。2021 年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不予处罚等要求;此外,上级部门对部分规章也进行了修订,为营造一流法治环境,适应“放管服”改革以及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立法立规的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免罚清单》的修订刻不容缓。

  (二)守住底线,宽严兼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疫情形势下,新兴产业健康规范发展更需政府部门支持和引导,我局秉持“服务型执法”理念,只要市场主体不触碰疫情防控、食品安全、“两品一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这“五条底线”,不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不直接损害特定人的利益,不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或可予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修订《免责清单》,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容错机制,是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亦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监管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将监管力量集中在重点监管行业与突发性安全事故等民生关注领域,守护民生安全底线。

  (三)过罚相当,统一包容审慎监管的量罚尺度。修改免罚清单,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的减轻、从轻处罚情形进行统一尺度、统一规范,一方面对杜绝利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寻租,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统一监管规则,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清单修订增加了文件制定依据、优化了清单结构,修订了内容表述、扩充了清单内容,在坚持于法有据的大原则下,扩大了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覆盖面,在增加 4 种新情形的基础上对原有 27 种免予处罚情形重新整合,形成了对证照管理类、广告类、标识标示类、计量管理类、其他 5 个类别29 种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是我局贯彻服务型执法理念,不断探索柔性执法方式方法,营造宽松便利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现。

  (一)整体结构上,将原《免罚清单》五大类别中“责令改正或警告前置的违法经营行为”大类与“其他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大类合并,“商品标识标示类违法经营行为”大类拆分为“商品标识标示类违法行为”和“计量管理类违法行为”,升级为 5 大类共 29 种情形。

  (二)不予处罚情形的设置上,根据行政执法实际,增加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情形;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合并了违反原《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原《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印发和修订情况,对依据名称及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违法行为的归类上,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将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归为两种类型,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以及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文字表述上,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文字表述,将原《免罚清单》中“免予处罚”“免予罚款”“纠正”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改正”;按照行政执法实际及违法行为类型,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修改为“轻微违法行为”。

  (五)结尾部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增加了实施时间、有效期及原《免罚清单》同时废止的表述。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深化改革的理念。将新《行政处罚法》、《通知》明确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理念贯穿整个修订过程。

  (二)扩大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情形,继续释放改革红利。

  (三)规范了不予处罚的裁量尺度。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将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归为两种类型,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以及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统一尺度、统一规范,杜绝利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寻租,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关联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