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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30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7年9月我局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推行小餐饮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对按规定无需设置专间的小餐饮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同时有利于提高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将更多行政资源从审批工作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中山市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切实简化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推进落实经营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内具有同一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统一经营项目,并在中山市内已有3家或3家以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须为分支机构,下同),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后,其统一管理且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被评审门店相同或相近的直营门店(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事项时,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和对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精神,已在深圳市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评审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不受在中山市内有3家或3家以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的限制,即使在中山市内无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其在中山市的实行统一管理且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被评审门店相同或相近的门店,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不在上述范围的食品经营单位,暂不适用本工作指引所述的“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办理流程

  自愿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该申请表,同时提交设在中山市内的不少于3间门店的平面布局图(已在深圳市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可提交设在深圳市的3间门店的平面图)。提交方式可选择网络提交、邮寄提交、现场提交中的任一种方式。市市场监管局接收到评审确认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连锁餐饮企业,市市场监管局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三)直营门店办理许可流程

  申请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企业帐号,网上提交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或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作出同意发证的许可决定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即可查看、自行下载、打印《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到许可部门领取纸质许可证。申请单位如确需领取纸质许可证,应在填写网上申请表时在“是否需领取纸质许可证”一栏选择“是”。

  三、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及各镇区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省局粤市监处字[2018]248号文转发)中关于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市镇权限划分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根据违反承诺情形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后果分别处理。

  四、退出机制

  (一)已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如需继续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证的,应在自查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已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的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不再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有明显不同。

  (三)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对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全部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其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相应限制: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撤销该次许可等处理,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3.总部或其设在中山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主观故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