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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3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7日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为推进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为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推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进一步增强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情况,对《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以及附则。本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资助项目类别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对以下标准化项目进行资助:
  1.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2.建立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等工作的单位。
  3.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4.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5.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二条规定,对承担TC/SC/WG机构,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联盟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等各类标准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至3000元以内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四)项目申报流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5~7月受理上年度7月1日到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资助申请,待申报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报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项目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对应申报标准化资助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的划分。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协助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6位、第7—10位、第11位以后的,分别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100%、75%、50%给予资助。
  (二)明确了企业先进技术标准资助要求。本办法所称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技术转化而成的企业技术标准。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专利同时研制多个产品、制定多项企业先进标准时,只资助一项企业先进标准。若一项标准已获企业先进标准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企业先进标准资助。
  (三)明确了复审项目资助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复审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复审后级别提升的除外)的,均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50%给予资助。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