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900-1-1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19〕2-001号 | 中山市静安馆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案 | 中山市静安馆 |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987198-X) |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镇一村吉祥路3号 | 负责人:阮进洲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当事人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收取殡葬服务费,并于2011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别提高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数据,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收费14,309,843元(具体项目包括骨灰格位费〈含骨植廊、骨灰楼〉、骨灰寄存费、墓碑石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第五组证据),由于当事人是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公墓,其指导价标准以保本的原则根据成本核算制定,因此该案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人执行的价格减去政府指导价标准来核定,但一方面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从2009年至2019年未向物价部门申请,物价部门也没有单独对当事人核定此期间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因此按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2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9/12/10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