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中山市南头镇何禄云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等92家经营主体的许可证(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证件及证书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名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