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6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坦洲镇木植家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G41R43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刘文前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未经刘文前同意使用其身份信息于2019年7月10日取得设立登记。由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3月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坦洲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基本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HIV抗体确证监测报告单,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坦洲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坦洲分局对行政相对人的现场检查记录,本局坦洲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相对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6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9年7月10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