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8U8X5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卢敏进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提交股东、法定代表人卢敏进虚假身份信息,并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卢敏进虚假签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申请人表示对你单位的设立登记不知情、未予事后追认,于2025年4月21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港口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及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证明、关于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冒签成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港口分局对你单位的监事制作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分局《关于协助查询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相关实名情况及纳税情况的复函》,本局港口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2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