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

关于撤销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0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3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XHML16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龙建华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提供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龙建华虚假签名的《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申请材料,骗取本局于2019年9月9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撤销登记申请书,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06138000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2071民初5812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20民终5230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2024)粤20民终52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3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9年9月9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