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9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寄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EHNBC56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行政相对人在明知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机读档案资料,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撤销中山市寄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裁定书),小榄镇人民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23年12月20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