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

关于撤销中山市瑞香昌胜贸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1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5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2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瑞香昌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MLY3D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姚军伟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行政相对人提供含有虚假“姚军伟”身份信息、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姚军伟虚假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山市瑞香昌胜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承诺书》等的申请材料于2016年3月17日取得本局核准的设立登记,于2024年12月10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个人参保证明、报警回执、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及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办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相对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6年3月17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