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承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TMP51P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来函,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在明知存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情况下,仍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恢复办理中山市承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函》、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发给税务机关的《案件线索函》、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207刑法初251号】及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山公立字〔2022〕21576号)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23年4月14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