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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20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3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XHML16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龙建华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提供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龙建华虚假签名的《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山市万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申请材料,骗取本局于2019年9月9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撤销登记申请书,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06138000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2071民初5812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20民终5230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2024)粤20民终52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变更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9年9月9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