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13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中名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8H3G7C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梁振球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梁振球虚假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山中名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场地租赁合同》《承诺书》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12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你单位登记住所的出租方及办理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关于相关纳税情况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3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8年1月12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