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

关于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17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02号

当事人: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REF4T

住所:中山市古镇海洲村红庙大崩工业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谢书文

  根据申请,本局古镇分局于2023年5月22日依职权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启动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供含有虚假“林玲”签名的材料包括《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山市尚品源纸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取得本局于2021年7月19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5月17日被本局古镇分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的电话录音调查询问,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中山易税务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书文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