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规企业名称或行为人姓名 | 企业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 | 法人代表/行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企业证照、号码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 涉案产品信息 | 发布单位 | 备注 | ||
标示产品名称 | 标示 商品名 |
标示批准文号 | ||||||||||
1 | 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下沙工业区3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787420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7日期间,在生产豆腐皮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二氧化硫脲”的复配抗氧化剂。二氧化硫脲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当事人有明知道情况而擅自添加、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严重情节。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生产的豆腐皮,数量484.00kg,货值金额:4000.00元;2、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罚款:150000.00元;4、吊销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4200000033)。 | 2019/4/8至2024/4/7 | 豆腐皮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杨龙云(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投资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下沙工业区3号 | 身份证:430224********061X | 当事人担任投资人、直接负责人的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7日期间,在生产豆腐皮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二氧化硫脲”的复配抗氧化剂。二氧化硫脲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当事人有明知道情况而擅自添加、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严重情节。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4200000033)被我局吊销。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山市常乐米豆食品厂投资人、直接负责人杨龙云(身份证:430224********061X)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019/4/8至2024/4/7 | 豆腐皮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中山市美鹭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下沙工业区3号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3TJ0XY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经营“致奇”系列饮料、“京趣”椰子汁饮料等食品,货值金额较大,177635.20元。其中所经营的“1.25L*6瓶装京趣生榨椰子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1.25L*6瓶致奇泰式生榨椰子汁(红标)”经抽样检验,“标签”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经营的“1.25L致奇生榨椰子汁饮料(迷彩瓶装)”、“500ml致奇生榨椰子汁饮料(迷彩瓶装)”、“1.25*6瓶装致奇泰式生榨椰子汁饮料(红标)”、“250ml*24灌装致奇冰糖银耳燕窝饮料”为假冒厂名厂址产品。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改正,也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1819.2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5536.00元;3、罚款:2664528.00元。 | 2019/4/25至2021/4/24 | 食品“致奇”系列饮料、“京趣”椰子汁饮料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65854A | 当事人的第四分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对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2、罚款:2246490.00元。 | 2019/4/8至2021/4/7 | /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中山市菊城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菊城食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33811R | 当事人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食品“荼薇糖”(规格:40g)并自行加贴部分产品的标签的行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存在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荼薇糖”(规格:40g)的行为。上述产品均未标示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且及时纠正,未发现涉案产品有造成危害后果。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八)项,鉴于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且及时纠正,未发现涉案产品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2、罚款:20000.00元。 | 2019/4/7至2021/4/6 | “荼薇糖”(规格:40g)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