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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河豚鱼食品安全警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03 分享:

  河豚鱼,又称“河鲀鱼”、“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中,但在淡水及海、淡水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潜伏期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因食用河豚鱼导致中毒事件发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如下食品安全警示:

  一、除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和养殖暗纹东方产品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加工)、经营河鱼。

  二、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以对公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不制作野生河豚鱼。

  三、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河豚鱼及其毒性认识,自觉不食用野生河豚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消除“吃河豚”的侥幸心理,防止河豚鱼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误食河豚鱼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五、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采购和加工制作野生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