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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反馈情况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25 分享:

  2026年7月27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8月10日,共收到22条公众反馈意见。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或个人名称

序号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相关说明

59**85@qq.com
(电子邮箱)

1

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应免除小区业主停车费用(一户一车位免费),超出一户一车位适当收取第二个车位的费用。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2

小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不应以商业为目标,物业本是小区的服务者,住宅物业正常收取,利用小区内停车位只应收取基本的费用(5元/天)。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3

提供某小区现状情况,希望现场查实并定价。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47**11@qq.com(电子邮箱)

4

删除或严格限制第五条“合同视为议价”条款
方案一(推荐) :删除第五条全文。既然《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已经规定了完整的议价程序,第五条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第六条的程序性架空。删除第五条,才能确保所有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都必须经过第六条规定的议价程序。
方案二(折中) :如保留第五条,必须增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通过房屋销售合同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停车费标准进行约定的,视为已经依法议价。但该约定价格不得超出届时有效的政府指导价范围;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必须经第六条规定的议价程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合同约定的停车费标准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须重新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议价。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5

强化公示的可及性和有效性
建议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启动议价程序后,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各楼栋单元大堂、小区主要公告栏等至少三处以上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拟定价(提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或人防车位投资者证明、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和定价(提价)方案。同时,经营者应当将公示内容的电子版发送至各楼栋业主微信群,并在公示期间至少发布三次提醒通知。 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经营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部分采纳

对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列举

6

明确“征求意见”不等于“业主同意”
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区分“征求意见”与“业主表决”:
“公示和征求意见是协商的前置程序,经营者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业主的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异议逐条作出书面回应。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得视为同意定价(提价)方案。定价(提价)方案须经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生效。 ”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性要求。

7

延长协商期限,增设调解机制
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项公示期满后,如有业主对定价(提价)方案提出异议,经营者应启动议价协商程序,与业主对定价(提价)方案进行协商,协商期限为90日。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推选5至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参与协商。经营者与业主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定价(提价)方案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得通过物业服务费、小区公共收益等解决,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
协商期满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进入表决程序。 ”

已设定合理议价协商期限。

8

明确“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
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以及未按本规则要求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或在议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行为同时纳入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各自按职责依法处理。”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9

增加业主主动发起议价的条款
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项:“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经营者应当在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议价程序。逾期不启动的,业主可以向所在地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责令其限期启动。 ”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性要求。

10

明确人防车位收益的归属
建议一:在第六条第一项中增加“平时使用证”的公示要求。“启动议价程序后,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拟定价(提价)通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书、车位产权文件或人防车位投资者证明、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和定价(提价)方案。定价(提价)方案已包含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人防工程,不得用于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经营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建议二:增加人防车位收益归属的条款。在第二条名词解释之后增加一条:“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位的,其收费收益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体分配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议三:规范收费公示牌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履行议价程序后,经营者执行新的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标准进行收费。”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
“停车收费公示牌应当同时公示经营者联系电话、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明确各号码的受理范围。不得仅以‘12345’作为唯一监督电话。”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11

对于有产权的车位
这一条建议保留,同时公示的内容,哪些是必须的,要明确。不能让开发商挑着自己喜欢的公示。还有收费公示牌上的电话,不要统一搞个12345,有问题的时候打过去,这不知道那不知道,一点监管的作用都没有。

已对议价程序启动公示内容进行规定。收费公示监督电话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90**64@qq.com
(电子邮箱)
16**27@qq.com
(电子邮箱)
67**12@qq.com

(电子邮箱)
ya**fz@126.com

(电子邮箱)
63**88@qq.com
(电子邮箱)
46**51@qq.com
(电子邮箱)
31**24@qq.com
(电子邮箱)
13**15@qq.com
(电子邮箱)
34**56@qq.com
(电子邮箱)

12

缺失业主主动议价发起权限,议价机制单向失衡
在第六条议价程序中新增双向议价启动条款,明确经营者、业主双方均享有议价发起权。补充规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小区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且对应专有部分面积达标业主,可书面向经营者发起议价申请,申请下调停车费、优化计费模式、取消各类不合理附加收费。同时明确,业主发起议价后,经营者必须在15日内启动公示、协商全套流程,不得拒收、拖延、拒绝,逾期拒不配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性要求。

13

涨价公示内容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未彻底解决
完善第六条公示材料清单,强制经营者在议价公示阶段同步公示四类核心材料:一是近2年停车场完整运营成本明细及原始凭证备查资料;二是辖区内3个以上同档次小区同类车位收费价格对比表;三是本次调价涨幅测算依据、涨价后收益使用规划;四是所有收费项目明细,明确区分车位租金、附加管理费等费用,杜绝模糊打包收费。同时新增规定,经营者公示虚假信息、拒绝提供成本明细的,直接纳入信用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可上门核查账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关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强制要求经营者公开披露。

14

协商僵局处置规则不合理,经营者可单方强制涨价
优化协商僵局处置机制,层层约束经营者单方调价权限:一是60日协商无果后,必须由属地住建部门、街道、社区三方介入开展不少于30日的第三方调解,留存完整调解记录,不得直接跳转表决环节;二是调解后方案表决未通过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必须维持原有收费标准至少12个月,期满后方可重新发起议价;三是新增涨价约束,明确单次停车费涨幅不得超过15%,人防车位租金不得高于小区自有产权车位租金的80%,禁止设置无上限自动涨租条款。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性要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15

无业委会小区业主代表推选门槛过高,弱势群体议价权悬空
大幅下调业主代表推选门槛,明确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需1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即可启动代表推选流程,经参与表决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确定5-11名业主代表。同时增设兜底机制,无业委会且无法顺利推选业主代表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住建办代为履职,全程参与议价协商、组织业主表决,保障全体业主的议价权利不悬空。

部分采纳

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增加限期内未能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议价的,由社区组织自愿参与协商的业主代表进行议价协商方面规定。

16

表决规则存在漏洞,开发商可操纵表决结果
新增表决权重隔离条款,明确停车费调价表决时,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名下未售车位、未售房屋对应的专有面积及投票人数,全部不计入表决基数,仅统计小区自住业主(已购房业主)的投票数据,以自住业主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作为调价方案生效的唯一标准,彻底杜绝开发商操纵表决的乱象。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性要求。

17

人防车位专项监管缺失,违规乱象缺乏约束
新增人防车位专属管理条款:一是严格限制租赁期限,人防车位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禁止以使用权转让、长期租赁等名义变相售卖人防车位;二是规范收益使用,人防车位年度收益扣除合理运维成本后,结余部分全额纳入小区公共收益,定期公示收支台账,专项用于车库消防、人防设施维护及小区公共改造;三是保障刚需权益,人防车位必须优先对业主开放月租、临时停车服务,禁止强制业主高价长租。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18

缺乏普惠刚需保障机制,停车贵问题未有效缓解
明确要求议价方案必须配套普惠收费机制:一是实行阶梯停车收费,每户业主首辆车执行基础普惠价,第二、三辆车适度阶梯加价,兼顾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二是对小区低保、特困家庭业主设置停车费减免政策;三是强制保留一定比例低价临时停车额度,杜绝全部车位转为高价长租车位、变相胁迫业主高价承租的行为。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19

违规惩戒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过低
细化违规处罚与信用惩戒机制:一是明确经营者未履行议价程序擅自涨价、公示虚假资料、强制捆绑长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二是将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经营者纳入行业失信名单,联动住建、发改部门限制其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相关业务;三是增设纠纷处置临时管控措施,业主投诉违规调价期间,主管部门可下发暂停调价通知,禁止经营者执行新收费标准,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20

纠纷解决机制实操性不足,业主维权成本高
完善兜底维权机制:一是经营者拒绝承担第三方评估费用的,由属地住建部门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业主出具官方成本评估报告,作为协商、调解、司法维权的法定依据;二是在社区增设专属停车收费纠纷调解员,简化调解流程、缩短处置周期,降低业主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

不属于议价规则调整范围

21

其他补充完善建议
1. 明确收费标准有效期:每次议价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有效期不得少于2年,有效期内禁止经营者再次发起涨价议价,杜绝频繁调价扰民问题。
2. 拓宽公示渠道:除小区线下公告栏外,强制要求经营者通过业主社群、社区政务平台、物业官方渠道同步公示全部议价资料,保障不在场业主、老年业主的知情权。
3. 增设涨价听证机制:单次停车费涨幅超20%或月租上调100元以上的,必须组织业主现场听证会,由街道、社区全程监督记录,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4. 设置整改过渡期:规则实施前,经营者未履行完整议价程序已单方涨价的,一律重新履行法定议价流程,违规收取的超额费用可抵扣后续停车费用或予以退还。

部分采纳

对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列举

63**88@qq.com
(电子邮箱)

22

无反馈意见

采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