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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3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10-27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33号

当事人:中山市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K32CL8E

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根据线索,本局依职权于2026年6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予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实际经营,也并未取得登记住所产权人承租许可,提交虚假的《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取得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本局南头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局南头分局对当事人住所登记地址产权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本局南头分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南头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产权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变更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3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