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31号
当事人:中山锦康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9T9APX7
撤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根据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线索,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隐瞒其收到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注销登记档案资料,《关于协助撤销中山锦康诊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粤中三乡综执罚告字)〔2025〕173号)及其送达回证,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罚字)〔2025〕173号)及其送达回证,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注销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1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