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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2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3号


当事人:中山市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K32CL8E

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由本局依职权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租赁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开展实际经营,也并未取得登记住所产权人承租许可,提交虚假的《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取得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本局南头分局对你单位办理该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局南头分局对你单位住所登记地址产权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本局南头分局对你单位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南头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产权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变更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拟撤销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1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