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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锦康诊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2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31号


当事人:中山锦康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9T9APX7

撤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提交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隐瞒收到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注销登记档案资料,《关于协助撤销中山锦康诊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粤中三乡综执罚告字)〔2025〕173号)及其送达回证,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罚字)〔2025〕173号)及其送达回证,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注销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3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